第一条 凡当期正常参见教学活动,完成规定教学任务的全日制在册在籍在校学生,具有考试资格;特殊情形,参加考试学生需书面申请,课程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学院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二条 学生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
(一)缺课累计学时超过该课程计划学时五分之二(包括五分之二);
(二)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计划学时三分之一(包括三分之一);
(三)未提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应当提交次数的三分之一(包括三分之一);
(四)未办理相关考核手续的;
(五)未完成授课教师规定的其他教学任务
第三条 授课教师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在课程考核前一周对学生考核资格进行审查。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书面呈报,经教研室主任审核,授课教师所属系部主任和学生所属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系部主任审批,并进行公示,公示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取消考试资格”记载。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正常补考。